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員調解糾紛的基本原則
2017/12/25 來源: 作者: 瀏覽次數:1861
保安員調解糾紛,是為了解決問題,而不是制造問題,所以我佛山安泰保安服務公司要求下屬保安員在調解糾紛時,不能隨意的,沒有原則的偏袒或偏幫一方,要遵循既定的幾個基本原則;
1.符合政策和法律規定原則
保安員在調解時要依靠政策、法律調解,有利于明辨是非,有利于雙方當事人在政策、法律規定的原則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,消除爭端,有利于對當事人和群眾進行具體生動的政策、法律教育。
2.民主、自愿原則
保安員在調解的過程是民主討論、協商的過程,是創造條件使矛盾化解的過程。因此,必須堅持民主調解的原則,以保證雙方當事人的民主權利。調解的過程又是在調解人員幫助下,使雙方當事人提高認識、消除隔閡、權衡利弊、互相讓步,進而使矛盾得到圓滿解決的過程。無論是雙方握手言和,還是一方向另一方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,都必須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調解協議才有可能得到執行。
3.平等原則
調解糾紛中的平等原則包括以下內容:第一,糾紛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地位平等。第二,調解人員對糾紛當事人在適用政策‘法律上一律平等。第三,調解人員與當事人的地位平等。平等原則是調解工作的重要原則。只有堅持和貫徹平等原則,才能使調解人取得當事人的信任,減少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,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和解。
4.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。
在調解民間糾紛的過程中,不能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。糾紛發生后,當事人有權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。調解過程中,當事人有權放棄調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訴。調解達成協議后,對不履行協議的,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。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,既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,也可以加強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的監督。
保安員的調解只是自發的一種出于道德上的調解,我們并不是法律意義上調解員的,所以我們更應該遵循這四條原則;如果經保安員勸說調解無效,我保安員可以適當的通報公安機關,讓公安機關的調解員進行調解。